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24-05-30 08:08:17
【推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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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小区1、2号楼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区 。

2.工程地点:长治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 自筹 。

5.工程内容: 商住楼建安工程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商住楼图纸内土建、安装工程 。此合同不包括甲方分包项目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根据通用条款1.1.5.2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的约定确定。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xx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发包人项目所在地办公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长治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4份,承包人执2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2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公司湖北金美地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山东泰安钻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此处隐藏5386个字……》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4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书,以约束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高度: 米

建筑层数: 层 结构类型:框架(砖混)

二、承包范围与内容:

室内的地砖、厨房、卫生间镶贴墙砖及材料运输。

三、承包方式:包人工费 。

四、承包价格:按实贴面积计算墙面元/M2;地面 元/M2。

五、工程期限: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结束(遇不可抗力顺延工期,若无故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

六、付款方式:工程结束付工程造价的80%,交工后一个月内付15%,余下5%维修期满付清(建立身份证复印件式台账,人及证件必须相符,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七、质量要求:

1、乙方承包的分项工程按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或优良工程验收标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按现场技术人员制订的方案施工,听从现场技术人员的指挥,积极主动配合其它工种人员的工作。

3、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尺寸,按规范要求排砖、拼缝、镶贴,表面平整度必须符合要求。并做好已铺贴好的成品保护工作。

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造成返工所发生材料及人工费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计算工作量。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机具的控制:甲方提供垂直运输机械,其余运输工具及铺贴工具乙方自备。

九、安全要求:工人必须持证上岗,进工地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操作,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施工规范标准要求施工,禁止违章作业,否则出现工伤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十、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停工或窝工延误的,每延期一天乙方自愿支付甲方违金1000元。

2、乙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及设施,如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 其他约定:

1、乙方应自觉爱护甲方施工现场内的机械、工器具等其他财产且有保护本班组及其他班组成品半成品及其他劳动成果的责任,如有破坏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工作完成后需及时清理场地;做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材料,合理利用材料,杜绝浪费,如有浪费则按其浪费部分价值的二倍在结算中扣除。

2、其它未尽事宜,甲、乙方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结束内有效,待工程结束后自动作废。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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